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己○○
戊○甲○○乙○○丙○○丁○○庚○○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被告辛○○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六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許兆慶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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