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蔣張秀霞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蔣志建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蔣張秀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蔣張秀霞因被告蔣志建涉嫌竊盜案件,經依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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