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九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李東穎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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