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確定(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二八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七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