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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