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79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裁判案由:恐嚇等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其餘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