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劉任和 │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柒│KA九0七七五七│││││行││元│一││├─┼─────────┼─────────┼───────────┼─────────┼────────┼──┤│2│劉任和│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九十年一月一日│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柒│KA九0七七五七│││││行││元│二││├─┼─────────┼─────────┼───────────┼─────────┼────────┼──┤│3│劉任和│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九十年二月一日│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柒│KA九0七七五七│││││行││元│四││├─┼─────────┼─────────┼───────────┼─────────┼────────┼──┤│4│劉任和│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九十年三月一日│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柒│KA九0七七五七│││││行││元│五││├─┼─────────┼─────────┼───────────┼─────────┼────────┼──┤│5│劉任和│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九十年四月一日│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柒│KA九0七七五七│││││行││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