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羈押三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當日經本院認訊問後,依被告之陳述(自承持有西瓜刀砍人)及卷附被害人之相關資料(診斷書及被害照片),認被告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三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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