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德星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提供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怡雯法官馬傲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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