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上訴人即原告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