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6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北簡字第3342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90元,上訴人僅繳納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第272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2,33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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