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9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丁○○、乙○○、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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