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抗告人即原告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208巷相對人即被告甲○○
弄16戊○○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1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