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抗字第2號抗告人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就本院98年1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就本院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清償債務事件98年1月9日法官所為之裁定提出抗告,抗告人雖表明係聲明異議,依法應為抗告,附予說明),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南薰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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