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聲請人甲○○
樓之5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到院,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債權人清冊到院,惟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其失業期間曾向有人借貸以清償協商所欠款項,該借款尚未清償等語,是應認聲請人並未將其全部債權人及所欠債務全數列明於債權人清冊,於法未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