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聲請人皇和貿易有限公司即原告
樓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208巷被告甲○○
弄16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簽發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相對人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乃本院之裁判已有脫漏,爰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相對人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票據債權雖因時效而消滅,惟仍可對發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云云。然遍查全卷,聲請人從未主張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利益返還請求權,則本院自無訴訟標的一部漏未判決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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