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均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等3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等3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被告等人並經本院於97年7月15日,認被告等人所犯係刑法第348條之1之擄人後意圖勒贖罪而判處罪刑,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