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1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等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17日起,各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陳祐治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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