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請求利息按年息5%計算,惟所提之借據約定借款利息以年利率3.78%計算,是超過約定年息之利息請求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