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吉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吉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吉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邱吉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前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8月│98.04.28│本院99年│99.09.10│本院99年│99.09.21│編號1、2所│││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示二罪,於│││毒品│││第2722號││第2722號││判決時曾定│├─┼──┼───┼────┤││││執行刑11月││2│施用│4月│98.04.28│││││。│││二級││││││││││毒品││││││││├─┼──┼───┼────┼────┼────┼────┼────┤││3│施用│8月│99.02.22│本院99年│99.09.20│本院99年│99.10.11││││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毒品│││第3075號││第30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