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4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34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4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4年11月2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均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25,949元②384,9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2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5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73│建│4,584.09│10000分之2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三││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3│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4層樓房│4.│4.│平│10000│││34│六合里新興街│康市六段│鋼筋混凝│84│84│方│分之94││││2號地下三層│1073地號│土造│││公││││││││││尺││├──┴─┴──────┴────┴────┴─┴─┴─┴───┤│共同使用部分:六合段18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84。│└───────────────────────────────┘┌────────────────────────────────────────┐│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2│15│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1層樓房│57│57│平│鋼筋│9.│7.│平│全部│││74│六合里新興街│康市六段│鋼筋混凝│.0│.0│方│混凝│20│27│方│││││8之5號六樓之│1073地號│土造│3│3│公│土造│││公│││││5│││││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合段18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六合段18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