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至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028號)後,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智易字第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至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徐至良、 劉麗莉 (由檢察官另行通緝)2人為夫妻,徐至良、劉麗莉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商標,均為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該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得於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之商標權,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明知上揭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商標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使用近似或相同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陳列、持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0年10月間某日起,由劉麗莉自大陸地區購得上開仿冒商品,囤放在徐至良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內,並使用其於蝦皮網路購物平台所申請之蝦皮購物帳號「chihliang.hsu」,在蝦皮購物網站陳列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待買家下訂後,再由徐至良依劉麗莉傳送之網路買家訂貨資訊,將貨品寄送予買家,以此方式牟得不法利益。嗣經警方瀏覽上開網站後,向徐至良、劉麗莉購買仿冒「DIOR」商標髮飾2件(即附表編號1),並送請商標權利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商標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後,確定為仿冒品,復經警於111年3月11日12時3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 杜柏賢 律師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至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0003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貞觀法律事務所111年1月25日鑑定報告書暨所附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1日陳報狀所附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5月10日111恒鼎智字第0255號函暨所附證明書、第0256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11年5月24日刑事告訴狀所附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4月27日侵權單筆仿冒品鑑價報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2月17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17033S號函暨所附帳號「chihliang.hsu」號帳戶資料各1份及蝦皮網頁擷圖、現場照片共9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9頁至第49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81頁至第183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10年10月間起進口附表編號1至7所示商品入境後,至警方於111年3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將附表編號1至7所示商品刊登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顯係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而被告以同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二)被告與劉麗莉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版商品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因商標權人於調解期日均未到庭而無從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前無刑事案件犯罪科行紀錄,素行尚堪良好;暨其自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因口腔癌治療中,靠子女扶養,不佳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智易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該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次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查被告自陳其負責寄貨,對於營業所得並不清楚,蝦皮帳號綁定的帳戶也是劉麗莉的(見偵卷第27頁至第29頁),復參以蝦皮帳號「chihli
ang.hsu」號所連結之帳戶確為劉麗莉所有,有上開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2月17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17033S號函暨所附帳號「chihliang.hsu」號帳戶資料可證,是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販賣上揭仿冒商品而獲取利益,自無從於被告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品項與數量商標權人審定證號備註1仿冒DIOR商標髮飾19件(含警方採證2件)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貞觀法律事務所111年1月25日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81頁至第85頁)2仿冒CHANEL商標髮飾33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1日陳報狀所附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89頁至第99頁)3仿冒GUCCI商標髮飾19件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5月10日111恒鼎智字第0256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01頁至第122頁)4仿冒BURBERRY商標髮飾6件英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號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5月10日111恒鼎智字第0255號函暨所附(見偵卷第123頁至第128頁)5仿冒LV商標髮飾8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11年5月24日刑事告訴狀所附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29頁至第155頁)6仿冒LV商標口罩17件7仿冒HELLOKITTY商標口罩36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見偵卷第175頁至第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