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鄭羽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鄭月英 等29人間因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鄭淵龍 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並按原告本件請求分割之提存金新臺幣(下同)3,534,570元,依其應繼分比例可受分配之金額作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