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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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邱嘉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盈伸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竹科分行110年7月12日70萬元GF000000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竹科分行110年7月12日100萬元G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