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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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47號聲請人 張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張姚娥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員林鎮湶洲巷26號之2)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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