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培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培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劉培清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除附表編號1之「罪名」應補充「侵入住宅」、編號8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年1月底、2月初」外,餘均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偵字第│板橋地檢100年偵字第│板橋地檢100年偵字第││年度案號│5160號│5160號│5160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判決├────┼──────────┼──────────┼──────────┤││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一、編號1至7前經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二、編號8、9前經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偵字第│板橋地檢100年偵字第│板橋地檢100年偵字第││年度案號│5160號│5160號│5160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判決├────┼──────────┼──────────┼──────────┤││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一、編號1至7前經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二、編號8、9前經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0000000│100年1月底、2月初│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偵字第│士林地檢101年偵緝字│士林地檢101年偵緝字││年度案號│5160號│第3號│第3號│├───┬────┼──────────┼──────────┼──────────┤││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1年審簡字第941號│101年審簡字第9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易字第1350號│101年審簡字第941號│101年審簡字第941號││判決├────┼──────────┼──────────┼──────────┤││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一、編號1至7前經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二、編號8、9前經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