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975,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9,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