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5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乙○○之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66)。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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