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禁治產人丙○之親屬系統表,包含:⒈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親血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⒉需記載上開親屬姓名、存歿、住址、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是否不能參加親屬會議或拒絕擔任親屬會議成員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為有權召集親屬會議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