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93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居所,亦未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奕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