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錦煌選任辯護人林鴻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葉錦煌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葉錦煌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邱景芬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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