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2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甲○○相對人丙○○民國○○年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25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997號過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麗君書記官李書玨調解委員游進興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兼法定代理人乙○○願當場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整。
二、聲請人甲○○願意原諒相對人丙○○之行為。
三、聲請人甲○○對於相對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書珏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