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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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5年2月間起至95年5月18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再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4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