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苗栗縣竹南臺北縣新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2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寄藏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4年3月底起,因犯寄藏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0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