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⒊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誣告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各罪(所犯法條如附表所載),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除定執行刑部分檢察官誤為聲請併予易科罰金外,其餘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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