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8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34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272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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