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即 曾銀貞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86年9月至88年1月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454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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