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業會計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1年8月迄82年5月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
35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6775號、86年偵字第23737號、86年度偵緝字第719、7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得易科罰金,且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84年5月19日修正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