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25號聲明人甲○○
號乙○○丙○○戊○○
巷16丁○○
巷3弄上列聲明人等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明人等主張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王碧戀 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 陳碧戀 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影本、回證正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