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因犯罪日期均在96年4月24日前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減刑之規定,經本院依聲請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87號裁定分別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附表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依附表編號1至7所示已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8至9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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