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7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仿冒GUCCI皮夾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沒收之法律依據以及扣案物品確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聲請書記載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本院審查全卷後,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