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001」及「002」中關於利息起算日第二欄所載「民國96年5月26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7年5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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