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賠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賠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賠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判決」貳字應更正為「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判決」,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決定書」三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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