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