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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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