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9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第一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等,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98公克),既屬前開法律所規定之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乙紙附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