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職役職責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0月22日判決確定前,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日期,先後犯違反職役職責及竊盜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法應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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