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79號聲請人真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秋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