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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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9號

聲請人真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秋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陳逸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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