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宇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宇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宇亭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83號、113年度聲字第5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