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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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9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夏子翔

聲請人 李浩霆 律師

劉政杰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子翔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夏子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2次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7月25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新字第2818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㈢、被告雖聲請提出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自無從再為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是被告所請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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